核心提示:近期,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;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惩罚性赔偿金134625元,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……(世界食品网-)
近期,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;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惩罚性赔偿金134625元,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2021年6月份以来,被告人周某某开始养殖牛蛙,因牛蛙饲养条件高,容易死亡,为了使牛蛙存活率高,减少损失,周某某将“恩诺沙星”超量拌入饲料内投喂,其所产出的牛蛙未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即予以出售。2022年7月14日,周某某向艾某某(另案处理)出售成品牛蛙7397公斤,周某某获利约30000元。该批牛蛙被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时查获,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,该批牛蛙中“恩诺沙星”实测值为926ug/kg,远超于“恩诺沙星”的标准指标≤100ug/kg,兽药残留严重超标。
“恩诺沙星”是人工合成的一种广谱抗菌类药物,大多数都用在治疗动物皮肤感染、消化道感染。该类药物在食用动物检测中有明确的标准限制,过量食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,其中以肠胃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最明显。本案被告人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,故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民以食为天、食以安为先,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保障,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幸福。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,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活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,不触碰法律红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很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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